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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中存在的问题

作者:君成监测 时间:2018-08-29 16:06:01   tags:

1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选择不对

监测分析方法的灵敏度要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,否则得出的结果就可能没有意义。如在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(第四版)》中叙述《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》(GB/T15516-1995)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甲醛的测定。在采样体积为0.5~10.0L时,测定范围为0.5~800mg/m3。

环境空气采样要求采样10L,则监测结果最低为0.5mg/m3,还远高于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(TJ36-79)中甲醛一次最高容许浓度0.05mg/m3的评价标准。如果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甲醛,选择的方法就不正确,要选择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。

因此,对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某些项目,尤其是特征污染物,在委托监测时最好能告知评价标准,以便监测单位能够根据评价标准来确定采样体积,选择合适的灵敏度,确保监测结果满足环评的需要。

2、无组织排放浓度评价取值错误

要注意一些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浓度进行评价时,不是取平均值而应取最高值。如果按习惯以平均浓度对结果进行评价,就可能得出错误结论。

3、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未考虑备用锅炉

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表4中规定了燃煤、燃油锅炉房装机总容量与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之间的关系,实际工作中容易忽视锅炉房中备用锅炉的容量,该标准还规定了“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,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,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,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”。

如某企业新建锅炉房有2台2t/h锅炉,1用1备,合用1根30m高的烟囱排放,就不能简单地认为2t/h锅炉执行30m高的烟囱,而应根据装机总容量(4t/h)执行35m高的排放要求。

4、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未进行折算

在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,规定了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之间时,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,当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,以外插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,若排气筒高度低于15m,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%。但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则不一样,其规定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,在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,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排气筒高度,而不同于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中的内插法。